列印時間:113/04/26 13:03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58 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