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2:26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59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插播
    式字幕。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所定辦法有關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標準、方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