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7:55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6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