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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
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