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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括:
一、營運概況:收費標準、上架方式、申訴處理、授權期間等。
二、財務概況:年度財務報告、固定資產變動及人力概況等。
三、其他指定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