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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
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