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8:30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