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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第 11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
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期間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