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8:07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第 8 條
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
前一個月敘明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
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