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8:51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第 9 條
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
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
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
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
換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