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3:36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
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