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1:31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 4 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
    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