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0:38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
    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