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3:57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 7 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