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7:14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 8 條
電視節目無前四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