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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除新聞外,本會得指定應事先送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播送之電視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