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9:0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
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
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系統經營者認為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不符成本者,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
之相關文件,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
為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有理由時,得不受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限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