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0:0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