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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10 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
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