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1:5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11 條
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