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3 15:5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
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