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9:46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8 條
管理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受本基金撥付款項運用執行情形時,應
審酌下列事項:
一、款項是否專款專用。
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
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
四、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
五、對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或要求改善,是否確實辦理。
六、其他依本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