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8 22:28
法規名稱:
廢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第 3 條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相關圖表:
附表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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