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13:08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第 5 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