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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第 6 條
製播衛星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