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並顧及廣電產業經濟發展,以維護節目完 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 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等有關節目與廣告應區分之規定, 特訂定本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