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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一、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並顧及廣電產業經濟發展,以維護節目完
    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
    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等有關節目與廣告應區分之規定,
    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