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21:0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四、節目為運動賽事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從寬認定:
(一)涉及特定或可資辨識商品或商業服務之效用、使用方法或價格。
(二)影響收視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