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21:57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代行處理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三、地方政府對於前點之通知應予執行,如認為執行有困難,或無法於規
    定之期限內履行應為之作為時,應於通知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會申
    請延長期限,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前項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三十日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