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09:17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代行處理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四、本會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地方政府負擔。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