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8:5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
第 18 條
成本分攤係指將成本分配至相關之成本標的。
成本標的係指必須個別計算成本之活動或項目。
成本分攤應以成本與成本標的間之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為依據,並得考量
其重要性加以調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