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8:2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 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
    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