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8:3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4 條
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
,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依需要作修正。
當實際之間接成本與已分攤之間接成本有重大差異時,應將差異數按原分
攤比例分攤至各項成本標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