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8:3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準則規定,以書面訂定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有修正時,應於修正後三十日內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