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5:0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
第 4 條
會計期間應採曆年制。但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