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21:5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六、系統經營者應於年度核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收視費用時,提供轉讓網
    路資產之相關資訊,以為本會核准收視費用之參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