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5:24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第 8 條
既設電信線路通過請求人自己或他人之土地,致自己土地使用收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得請求該電信線路所屬
機關 (構) 免費遷移:
一、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