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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一  為規範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停止提供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