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時,應製作停止廣告物登 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書 (格式如附件) ,載明所查獲確定違反電信法第 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違規事實、電話號碼、電信服務種類、處分停止電 信服務期間等,送達受處分人,並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 之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