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8:17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六  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覆
    作成該行政處分之廣告物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