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11:08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三、受理服務窗口
    為受理民眾之申訴,行動電話業務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業者,應
    共同設立單一受理窗口,並設立專用服務電話或以其他可行方式提供
    服務,窗口服務人員須負責受理並處理相關申訴事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