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04:18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五、電磁波量測項目及安全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
      依基地臺或電臺之射頻單體發射功率加計傳輸設備損失及天線增益
      得出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為:
      1.行動電話基地臺設備:500 瓦以下。
      2.無線電叫人系統基地臺設備:100 瓦以下。
      3.中繼式無線電話通信系統基地臺設備:125 瓦以下。
      4.行動數據通信系統基地臺設備:125 瓦以下。
      5.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設備:32  瓦以下。
      6.其他無線通信系統基地臺或電臺設備:以經本會核准發射之功率
        為準。
(二)電波功率密度: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環署空字 3219 號公告「
      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作為量測電磁波輻射安全標準。
      1.電波功率密度值
        各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依附表六之規定辦理。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1)屬單一基地臺或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如超過所容許最大值,業
          者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向,使電波功率密度低
          於所容許最大值。
     (2)屬共站之基地臺或電臺,量測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或電臺天線
          所使用之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量測並加總共
          站之其他基地臺或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
          密度值超過所容許最大值,業者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
          度、方向,使電波功率密度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三)電磁場最大容許曝露量與頻率之關係及其量測程序如附表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