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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11 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及應用發展之具
    體計畫。
三、提供之服務內容。
四、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
    之費用分攤方式及其理由。
五、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六、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如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
    圖並說明其理由。
七、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八、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前項第八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
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
    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
      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
      ≧-125dBm) 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