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0:52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12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