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1:26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16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
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
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
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
設核准。
架設核准期間屆滿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時,申請
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並應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