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 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 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 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 設核准。 架設核准期間屆滿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時,申請 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並應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