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1:08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19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
    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
    府機關(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