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8:13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23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
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