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7:27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24 條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
得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
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
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
設核准。
架設核准期間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時,申
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並應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