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0:57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33 條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