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2:31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38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臺許可:
一、經撤銷或廢止網路設置使用之核准。
二、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規定。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終止使用電臺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許可。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換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許可者,申
請人或管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應拆除所建設之電臺設備。電臺之無線
電設備,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者外,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