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 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 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